工伤期间生活费的计算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工伤期间的生活费计算方法如下:
1. 18 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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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职业性疾病的工伤职工,生活费标准为其受伤前 12 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对于职业性疾病的工伤职工,生活费标准为其诊断前 12 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
2. 实际平均工资
实际平均工资包括工资、津贴和补贴,但不包括奖金、加班费、抚恤金和单项津贴。
3. 12 个月内失业的职工
对于受伤时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生活费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0%。
4. 无收入来源的职工
对于未参加工作或无收入来源的职工,生活费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5. 生活费的调整
生活费标准每 2 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确定。
工伤期间生活费的支付
工伤期间的生活费由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包括:
1. 由单位支付
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仍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由单位负责支付其工伤期间的生活费。
2.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单位已经不存在,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工伤期间的生活费。
生活费发放时间
生活费应自工伤发生之日起按月发放。如果工伤职工因伤情变化导致生活费标准发生变化,则应及时调整生活费发放标准。
异议处理
如果工伤职工对生活费标准或支付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其他注意事项
1. 生活费的用途
生活费用于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需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生活费的停止发放
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死亡、伤残等级发生改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费应停止发放。
3.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