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伤残赔偿
什么是九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九级伤残是指因工负伤,经治疗终结后,遗留有下列后遗症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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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一侧完全丧失或双眼视力丧失 1/3; 听力一侧完全丧失或双眼听力平均降低 30 分贝以上; 面部损伤,影响容貌,或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肢体残疾,影响功能 20%。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支付九级伤残职工以下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计算。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本企业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总额的 8%计算。 津贴:按本人工资的 11%发放,至完全恢复劳动能力或终身。
计算示例
假设某职工在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其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 100 万元。则该职工工伤九级伤残后可获得的赔偿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 元 × 30% = 1500 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0 万元 × 8% = 80000 元 津贴:5000 元 × 11% = 550 元/月
其他赔偿
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超过部分由单位支付。 交通费、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诉讼时效
职工因工负伤后,应当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工伤保险机构不再受理。
争议处理
如果职工对工伤认定或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复议。 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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