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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3-28 浏览量:269

感情破裂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维持,无法共同生活,无法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感情破裂是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法院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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