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解除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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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明显好转且无残疾: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明显好转且无残疾,即可解除工伤津贴待遇。 伤情好转,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情好转但评定为残疾,则应停止工伤津贴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恢复工作:伤员恢复工作后,应停止工伤津贴待遇。 死亡:工伤人员死亡,工伤津贴待遇终止。
解除程序
1. 申请解除
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本人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解除工伤津贴待遇。 申请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作恢复证明等。
2. 受理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审查材料,并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 作出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解除工伤津贴待遇的决定。
4. 通知双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决定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本人。
5. 执行决定
解除决定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停止支付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人员转为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注意事项
工伤津贴待遇解除后,工伤人员仍可享受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治疗等。 如果对解除决定有异议,工伤人员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人员伤情未痊愈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工伤津贴待遇或强迫其复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法》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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