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工伤赔付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泗洪地区的工伤赔付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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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康复费、假肢和矫形器费用等。
2. 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伤无法工作期间,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从工伤发生之日起发放,至完全治愈、鉴定为伤残或者死亡为止。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越高,补助金金额越高。
4.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八级伤残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放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越高,津贴金额越高。
5.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达到二级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申请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6. 工伤死亡抚恤金
工伤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发放工伤死亡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为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
7.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下列标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本人工资的50% 子女(16周岁以下,16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的):本人工资的40% 父母:本人工资的30%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的20%
8. 丧葬补助金
工伤职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9. 安家补助费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达到五级以上,且无法继续工作的,可以申请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15倍。
10. 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需要康复训练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费用。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器材费等。
温馨提示:
工伤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