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合离婚诉讼状
一、原告情况
姓名:王某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80年1月1日 身份证号:11010119800101000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小区1栋1单元1001室
.jpg)
二、被告情况
姓名:李某 性別:女 出生日期:1985年3月1日 身份证号:120201198503010002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2栋2单元2002室
三、诉讼请求
1. 判决原、被告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10周岁。
自结婚以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双方已多次沟通调解,但未能改善夫妻关系。
近年来,原、被告的矛盾日益加深,感情基础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已分居满一年,且均无和好可能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五、证据和附件
1. 结婚证复印件; 2. 户口本复印件; 3. 分居协议书; 4. 收入证明; 5. 财产清单。
六、申请
请求法庭依法裁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 日期:2023年3月1日
注意:
1. 起诉书应当手写或打印,并签名或盖章。 2. 起诉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提交法院,一份留存。 3. 起诉书中涉及的证据应当真实有效。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