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退还彩礼诉讼书
原告: [原告姓名]
被告: [被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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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离婚退还彩礼
请求:
1.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 [金额] 元; 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结婚日期] 登记结婚。在订婚时,被告方支付原告方彩礼款 [金额] 元。
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在 [分居日期] 分居至今。
[分居日期],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
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应准予离婚。被告方支付的彩礼款系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附随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全部消耗,应予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分居 [分居时间],确未共同生活,且被告支付的彩礼款金额较大,已给原告造成生活困难。因此,原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有权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证据:
1. 结婚证复印件; 2. 分居证明; 3. 彩礼清单; 4. 收入证明。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原告: [原告姓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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