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撤诉的法律规定
一、中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审查,登记机关确信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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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表明,离婚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自愿行为,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的;(三)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已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或者正在履行,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的;(四)提起反诉的。”
三、离婚诉讼中撤诉的适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以下情形除外:
双方当事人已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的。 双方当事人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 针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撤诉后的法律后果
撤诉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原因提起诉讼。 撤诉后,法院已作出的民事裁定、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撤诉后,原告已交纳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
五、结论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有权申请撤诉,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原因提起诉讼,且已生效的裁定、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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