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工费的计算
定义
工伤护工费是指因工伤事故致使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护理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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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护理费。
计算标准
工伤护工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城市地区: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护工雇用市场价格折合计算。 农村地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考虑当地护理服务市场价格折算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
工伤护工费的具体计算方式根据职工护理等级而有所不同。
一级护理
城市地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农村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二级护理
城市地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农村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
三级护理
城市地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农村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护理等级的确定
护理等级由残疾鉴定机构根据职工的伤情鉴定确定。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重度肢体残疾、瘫痪等。 二级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如中度肢体残疾、偏瘫等。 三级护理:生活基本能自理,但需他人照料,如轻度肢体残疾、烧伤等。
支付期限
工伤护工费的支付期限如下:
一级护理: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直至职工死亡或伤情稳定 二级护理: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护理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级护理: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护理期一般不超过1年
其他规定
工伤护工费由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 护工费的支付对象为职工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护工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护理能力,并经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同意。 护工费的支付应有相关凭证记录,如护工合同、护理记录等。
注意事项
护工费的计算标准会随着城市和农村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职工若因工伤导致护理费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等级费用,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故意隐瞒或者虚报工伤事故以及护理情况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