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伤残等级评定
概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伤残分为十个等级,由工伤保险医疗鉴定委员会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伤残等级直接关系到工伤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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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划分
| 等级 | 伤残程度 | 评定标准 | |---|---|---| | 一级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失去从事任何工作的全部能力 | | 二级 | 丧失劳动能力60%以上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与其原工作相类似的工作 | | 三级 | 丧失劳动能力50%以上 | 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从事与其原工作相类似的工作,但生活自理有困难 | | 四级 | 丧失劳动能力40%以上 | 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从事与其原工作相类似的工作,生活自理困难减轻 | | 五级 | 丧失劳动能力30%以上 | 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从事与其原工作相类似的工作,生活自理困难减轻 | | 六级 | 丧失劳动能力25%以上 | 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从事其他较轻的工作,生活自理基本无困难 | | 七级 | 丧失劳动能力20%以上 | 可以从事原工作,但劳动能力下降 | | 八级 | 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上 | 可以从事原工作,劳动能力轻度下降 | | 九级 | 丧失劳动能力10%以上 | 可以从事原工作,劳动能力基本无下降 | | 十级 | 伤残不影响劳动能力 |
评定程序
工伤职工在受伤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后,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评残申请。评残由工伤保险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职工本人可聘请律师或陪护人员在场。
评定标准
伤残程度的评定以伤残部位、功能障碍程度和劳动能力损失为标准。伤残部位一般按人体解剖部位划分,功能障碍程度和劳动能力损失则通过医学检查、评估和专家评审来确定。
伤残等级的确定
工伤保险医疗鉴定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确定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工伤伤残鉴定书》。
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不同,其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可获得以下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康复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
具体赔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