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营养费的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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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工伤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因工伤等级而异:
一级至四级伤残:不报销。 五级伤残至十级伤残:按月工资的10%-30%计算。 十一级伤残至十二级伤残:按月工资的30%-60%计算。
计算基数
工伤营养费的计算基数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无营养费。 五级伤残至十级伤残:营养费 = 月工资 × 伤残等级系数 × 10% 十一级伤残至十二级伤残:营养费 = 月工资 × 伤残等级系数 × 30%
具体举例
一名月工资为5000元的职工因工伤导致五级伤残,其营养费为:5000 × 5% × 10% = 250元。 一名月工资为8000元的职工因工伤导致十级伤残,其营养费为:8000 × 10% × 10% = 800元。 一名月工资为12000元的职工因工伤导致十一级伤残,其营养费为:12000 × 15% × 30% = 5400元。
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营养费。
特殊情况
对于工伤职工因伤致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营养费标准可提高至60%-100%。
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其营养费标准应扣减医疗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辅助器具费待遇的,其营养费标准应扣减工伤辅助器具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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