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诉讼期还是诉讼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离婚调解既可以被视为诉讼期的一部分,也可以与诉讼程序区分开来。
调解作为诉讼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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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成功,则案件会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调解过程可以被视为诉讼期的一部分,因为它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并且调解结果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案方式。
调解与诉讼的区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调解也会与诉讼程序区分开来。例如:
法院外的调解: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之外自行进行调解,不受诉讼程序的约束。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种调解不属于诉讼期,也不属于诉讼程序。 诉前调解:在正式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属于调解程序,但并不等同于诉讼程序。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但仍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调解协议。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后,会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但调解协议的效力低于判决书。
诉讼期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诉讼期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对于离婚案件,诉讼期一般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在法院之外自行调解,则诉讼期不适用于此类调解。
结论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离婚调解既可以被视为诉讼期的一部分,也可以与诉讼程序区分开来。具体而言,调解是否属于诉讼期取决于调解的性质和方式。如果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并且调解结果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案方式,则调解可以被视为诉讼期的一部分。反之,如果调解是在法院之外自行进行的,或者是在诉讼前进行的,则调解不属于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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