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可否约谈
导言
中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三种法定离婚情形,其中之一即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才可诉讼离婚。该条款对于如何认定“感情不和”或“分居”并未明示,使得实践中对诉讼离婚是否可约谈产生了争议。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析诉讼离婚可否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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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离婚的约谈禁止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依法审理。对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而擅自离婚的,视为无效。”该司法解释禁止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反悔,明确了诉讼离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方可生效。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诉讼离婚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司法解释强调了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重要作用,但并未提及约谈。
二、司法实践对于约谈的认可
尽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均未明确禁止约谈,但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可了约谈的效力。例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诉讼指南(2018年版)》规定:“当事人若对是否离婚调解无效,可申请法院改判。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需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由法院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工作指引(2018年版)》规定:“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三、约谈的条件和程序
司法实践中认可的约谈,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约谈程序一般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 人民法院指定法官进行调解; 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书; 人民法院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依法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四、约谈的利弊
约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具有以下优点:
尊重当事人意愿,避免诉累;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防止草率离婚。
但约谈也存在一定弊端:
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 可能存在当事人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 容易导致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方利益受到损害。
五、结语
结合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诉讼离婚是否可约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约谈,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约谈的认可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诉讼离婚可以约谈,但需严格审查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