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撤诉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简介
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即主动放弃诉讼请求。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起诉离婚后撤诉的规则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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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诉。”
撤诉条件
起诉离婚后,原告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诉:
法院未开庭审理前: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已开庭审理但未宣判前:原告经法庭许可,可以撤回起诉。
撤诉程序
原告撤诉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载明撤诉理由。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撤诉效力
法院准许撤诉后,原离婚诉讼程序即终止。撤诉具有以下效力:
诉讼请求消灭:原告撤回的诉讼请求视为不存在。 重新起诉限制:撤诉后,原告在同一原因事实基础上不得再次起诉离婚。但有新证据或新情况出现时除外。
撤诉驳回
法院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申请不予准许,即驳回撤诉。例如:
原告已收到法院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撤诉目的为逃避责任或妨碍诉讼。
特殊情况
以下情况不属于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调解和好: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判决生效:法院已对离婚诉讼作出判决,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撤诉的利弊
优点:
节约司法资源。 给当事人留有和解余地。 保护原告的诉权。
缺点:
可能导致诉讼拖延。 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起诉离婚后撤诉在我国法律中是有严格规定的,需满足特定条件和程序才能生效。原告应慎重考虑撤诉的利弊,并依法行使撤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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