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立案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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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立案材料
1. 起诉状(原告签字):详细陈述离婚原因、诉讼请求等内容。 2.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3. 身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 4. 分居证明或感情破裂证据(如分居协议、书信、证人证言)。 5. 有关财产、债务等证据(如房产证、银行账单)。 6. 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立案程序
1. 选择法院:根据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 提交材料:将上述立案材料提交至法院立案庭。 3. 受理审查:法院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 缴纳诉讼费:原告需按照法院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四、注意事项
1. 协商离婚无效:如果双方协商离婚未达成一致或协议未得到法院认可,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2. 冷静期:在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有六个月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双方可自主申请撤回诉讼或达成和解。 3. 调解先行: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一般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双方自愿履行。 4. 判决后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 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离婚协议,需要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经法院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