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起诉离婚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军嫂与军人结婚后同样享有婚姻法赋予的离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jpg)
第3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然而,由于军人的职业特殊性,军嫂起诉离婚也需要符合一定的特殊规定:
《军人婚姻条例》第15条 军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向其所在部队政治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离婚理由和意见。
第16条 部队政治机关接到军人一方的离婚申请后,应当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的,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优先原则
军嫂起诉离婚时,需要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军人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申请调解。部队政治机关将组织调解,并对调解情况进行审查。
调解无效的处理
如果部队政治机关的调解无效,军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军嫂需要提供部队政治机关的审查意见,证明调解已经无效。
法院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军嫂起诉离婚的案件后,将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会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等,并组织庭审。
准予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是: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 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
军人特殊情况
对于军人夫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军人的职业特点和军队利益; 夫妻双方对家庭和子女的责任; 夫妻分居时间长短及情感状况。
综合以上规定,军嫂起诉离婚需要经过部队政治机关的调解环节,并符合《婚姻法》和《军人婚姻条例》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权衡双方的利益和军队利益,以确保军嫂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