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离婚的诉讼状
一、诉讼请求
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原告与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3. 夫妻共同财产按具体协议或法律规定分割; 4. 其他合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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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现年[年龄]。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因素,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自[日期]起,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未发生夫妻关系,且未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多次协商,双方均无法调和夫妻关系,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三、证据
1. 结婚证复印件; 2. 分居证明(如居委会证明、公安机关证明); 3.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4. 其他相关证据。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原告经诉讼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发现有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遗漏部分另行提起诉讼。
五、附注
1. 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2. 原告已将诉讼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寄送被告; 3. 恳请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及时判决。
具状人: [原告姓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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