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计算
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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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事故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因工外出期间,因个人原因受到伤害的,按照本人实际需要支出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电离辐射或者其他职业性危害引起疾病的; 患职业病的。
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基本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误工津贴:职工因工伤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至恢复工作能力之日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误工津贴。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九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至30个月。
二次手术治疗费:职工因工伤致残经治疗达到治愈标准后,又出现原工伤导致的再手术治疗情形的,按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20%支付二次手术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至十级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标准自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费用。
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需要生活护理的,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八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等级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50%至100%。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从工伤发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30%;父母每人每月30%。
埋葬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埋葬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至40个月。
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会根据具体的工伤情况、伤残等级、供养亲属人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职工或其家属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