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如何撤诉
一、撤诉权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庭宣判前申请撤诉。”该规定赋予原告在法庭宣判前自行撤回诉讼的权利,以保障其诉讼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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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诉的条件
原告撤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诉讼尚未宣判。一旦法庭作出判决,原告即丧失撤诉权。 2. 原告是适格撤诉主体。原告为自然人时,应亲自动用撤诉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撤诉权。 3. 未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则原告不得撤诉。 4. 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原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撤诉。
三、撤诉的程序
原告撤诉应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1. 案由 2. 原告姓名、住所或居所 3. 撤诉的理由 4. 撤诉的请求
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原告的撤诉申请将被准许。
四、撤诉的后果
撤诉后,案件将被终结,原告不得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1. 申请再审。如果原告认为法院撤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 另行起诉。如果原告对案件有新的证据或理由,可以另行起诉。
五、撤诉与和解的差异
撤诉与和解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终结方式。
撤诉是由原告单方行使的权利,被告对此不具有决定权。撤诉后,案件被视为未曾发生过。 和解是原告和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后,案件被视为已经审理终结。
六、诉讼离婚案件中的撤诉
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的规定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
1. 撤诉需要征求被告配偶的同意。如果被告配偶不同意,原告不得撤诉。 2. 撤诉后,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理由再行起诉。除非有正当理由,例如: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
诉讼离婚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终结。原告在法庭宣判前有权撤诉,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守相关程序。撤诉与和解有本质不同,撤诉后案件被视为未曾发生过,而和解后案件被视为已经审理终结。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需征求被告配偶的同意,并受六个月内不得再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