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吵架可以起诉离婚吗?
引言
婚姻关系,本应是夫妻双方相亲相爱、携手共度的港湾,然而现实中,却有不少夫妻因各种原因陷入争吵不休的境地。当夫妻之间总吵架时,能否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呢?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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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中的离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定的离婚情形:
一方婚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总吵架是否属于法定离婚情形
总吵架本身并不属于《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然而,如果夫妻之间的争吵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则可能被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对总吵架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争吵的频率、激烈程度、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等因素,来判断总吵架是否足以构成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而言,法院会认为:
夫妻之间偶尔的争吵属于正常现象,不会因吵架而离婚; 如果争吵过于频繁、激烈,且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则可能被视为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夫妻一方实施家暴、冷暴力或其他严重侵犯另一方身心健康的行为,则无论争吵频率如何,均可认定为感情破裂。
其他因素的考虑
除了总吵架之外,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 婚姻存续时间; 是否有子女; 过错方是否愿意改正。
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总吵架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则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争吵确实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证据可以包括:
双方之间的通信记录(如短信、微信); 邻居、朋友的证言; 医疗记录(如因吵架造成的精神或身体损害)。
结论
总吵架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离婚,但如果争吵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且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而成为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总吵架确实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