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证据二审可否使用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能否使用一审已经提交的证据,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
一、原则上不重复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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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变更、追加的上诉理由和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得在二审程序中再次提交。
二、例外情形
例外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二审程序中使用一审已经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证据原件丢失或灭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在二审之前丢失或灭失,无法再次提交,但是该证据在一审时已经过法庭质证,具有合法、有效性。
2. 新增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该请求需要使用一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来佐证。例如,一审中仅请求离婚,二审中追加请求财产分割,需要使用一审中提供的财产清单等证据。
3. 裁判错误:一审裁判错误认定或采信了二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再次使用该证据。
三、具体操作
如果当事人符合以上例外情形,可以在二审状中说明证据的使用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使用该证据。
四、法律效力
二审中使用的证据,与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应当对相关证据重新审查,结合本案证据体系,综合分析,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五、注意事项
1. 当事人应当提前了解二审证据使用规则,避免出现证据无法使用的风险。 2. 如果需要使用一审证据,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并提交合理解释和相关证据。 3. 法院对于二审证据的使用将进行严格审查,当事人不得滥用或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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