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职工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大连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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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 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病伤害的。
二、工伤认定程序
1. 提出申请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本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工伤认定职权的部门。
2. 受理材料
具有工伤认定职权的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手续或者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 调查取证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调查。调查取证包括查阅相关记录、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等。
4. 评议认定
调查取证完成后,受理机关应当组织评议委员会对工伤认定作出评议结论。评议委员会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各1人。
5. 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评议结论,受理机关应当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明确事故或职业病名称、发生时间、原因、后果、工伤等级等内容。
6. 送达决定书
受理机关应当在认定工伤或者不认定工伤之日起5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
三、复议和诉讼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具有工伤认定职权的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