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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军人离婚需要开证明吗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21 浏览量:963

军人离婚起诉需要开证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军人与军人之间的离婚诉讼,应当由军队的有关单位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军人离婚起诉是否需要开证明,主要取决于以下情况:

起诉军人离婚需要开证明吗

一、当事人是否服从行政调解

若当事人服从了军队的行政调解,则不需要开证明。 若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服,则需要向法院起诉。

二、起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若起诉法院是军人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扎地的法院,则不需要开证明。 若起诉法院是其他法院,则需要开具军人身份证明。

军人身份证明的开具

军人身份证明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开具。 证明内容应包括军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军衔、职务、部队名称等基本信息。

起诉所需材料

起诉状一份; 军人身份证明或行政调解证明;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证据材料(如家庭财产清单、孩子的抚养证明等)。

起诉程序

1. 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其附件材料。 2. 法院审查起诉状并决定是否立案。 3. 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安排开庭时间。 4. 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5.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注意事项

军人离婚诉讼应当按照军队和司法机关共同制定的程序进行。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