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书作为证据的效力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书作为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陈述,其证据效力备受争议。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分析离婚诉讼书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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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书的性质
离婚诉讼书是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交的书面文件。它包含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离婚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其性质上属于诉状,是当事人意思的单方表达。
证据效力
1.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证明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诉讼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列举的证据种类。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但当事人有和好可能,调解无效的,应当驳回离婚请求。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该解释未将离婚诉讼书列为准予离婚的独立证据。
3. 裁判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将离婚诉讼书作为独立证据采信。法院主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等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其中离婚诉讼书仅作为当事人陈述的参考。
例外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书也可能具有证据效力:
作为矛盾陈述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书中陈述的事实与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存在矛盾,离婚诉讼书可以作为其矛盾陈述的证据。 作为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承认离婚诉讼书中陈述的事实,该事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承认事实。 作为其他证据佐证:如果离婚诉讼书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可以作为佐证其他证据的证据。
结论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离婚诉讼书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法院在认定离婚诉讼事实时,主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但如果离婚诉讼书符合上述例外情况,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