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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怎么不能立案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18 浏览量:937

离婚诉讼不能立案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一)依法由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二)已经受理的案件 (三)没有受理条件的案件 (四)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

针对离婚诉讼,还存在以下不能立案的情况:

离婚诉讼怎么不能立案

一、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婚姻,应当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逾期不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一方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一方失踪满二年,另一方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将判决婚姻关系解除。

三、无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现役军人不能提出离婚诉讼。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准予离婚或驳回诉讼的判决。

四、缺乏主体资格

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非婚姻当事人或不具有法定代理权的人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未经协商达成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协议离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未经协议达成一致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六、不属于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对不在住所地起诉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诉讼程序不当

离婚诉讼的提起应符合一定的诉讼程序,例如:起诉状的内容、格式、证据的提交等。不符合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以及要求离婚的事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九、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离婚诉讼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是为了骗取福利待遇而与某人形式上结婚,该婚姻关系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十、其他法律禁止受理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还可能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离婚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因犯罪服刑而分居满三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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