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家属护理费规定及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其因工伤致残或疾病无法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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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护理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1200元; 特别护理二级:伤残等级为五级至九级的,每人每月720元; 一般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但未达到护理等级的,每人每月420元。
护理费领取条件
工伤职工满足以下条件,其家属才能领取护理费: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或疾病无法自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家属护理费计算
家属护理费按月发放,从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之日起计算,至职工康复、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计算公式如下:
特别护理一级:每人每月1200元 特别护理二级:每人每月720元 一般护理:每人每月420元
家属护理等级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依法鉴定护理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特别护理一级:大、小便失禁或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坐立,不能用双上肢取物、洗漱、穿衣和户外行走。 特别护理二级: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除无法完成所有日常生活外,还不能起立、走动或者不能外出需要被人扶助。 一般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如行动困难、穿衣、洗漱等日常生活需要有人协助。
家属护理主体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家属可以担任其护理人,并领取护理费。
护理人可以是以下人员:
工伤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的姻亲,如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 与工伤职工长期共同生活并实际提供照料的人。
注意事项
家属护理费只能由一人领取。 对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骗取护理费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工伤职工康复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终止领取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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