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离婚是否只能诉讼离婚
引言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双方自愿离婚且无争议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对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争议的,则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对于外地离婚的情形,是否只能诉讼离婚呢?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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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户口都在外地,那么只能到外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住所地在某地,那么离婚案件一般由该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外地离婚的管辖衔接
对于外地离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管辖存在衔接问题。即,双方户口都在外地,但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登记和诉讼离婚的管辖权该如何划分呢?
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经协议离婚的,应当向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因此,在外地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则需要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存在争议,则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外地离婚的情形下,诉讼离婚只能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管辖异议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外地离婚的管辖权,被告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如果被告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在受理管辖异议后,将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例外情形
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外地离婚也可以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居所不明,经公告传唤后仍未出庭的; 被告虽在我国境内,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回住所地应诉的。
结论
在外地离婚的情形下,是否只能诉讼离婚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双方户口都在外地且自愿协议离婚,则需要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存在争议,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在例外情形下,原告也可以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