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超出诉讼请求的准否性
导言
离婚调解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法官或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程序。离婚调解是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情绪负担。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引发法律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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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五)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但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准予确认。”
准否性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准否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如果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且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该调解协议无效。例如,调解协议约定将抚养权判给不具备抚养能力的父母。
2.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如果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该调解协议有效。例如,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调解过程中,双方自愿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法院审查
在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时,法院将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不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当裁定不予确认。
影响
离婚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准否性,关乎调解协议的效力。如果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且无效,则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如果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但有效,则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结论
离婚调解超出诉讼请求的准否性,需要根据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如果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则该调解协议有效。否则,该调解协议无效,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