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律师陈述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原告姓名)出席本次庭审,主张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原被告已于(日期)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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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情破裂,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同等因素逐步显现,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加剧。原被告经常争吵,相互指责,感情基础逐渐丧失。
二、矛盾加剧,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在过去(时长)时间里,原被告多次尝试修复婚姻,但均以失败告终。双方已分居(时长),期间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三、调解无效,诉讼成为无奈之举
原告在起诉前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均不同意。原告亦多次寻求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但均未能调解成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四、依法主张离婚,请求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调解无效,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告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
五、重视未成年子女利益
原告和被告有一名(年龄)的未成年子女(子女姓名)。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原告将以子女利益为重,积极配合贵院妥善处理。
原告认为,(子女姓名)在年幼时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请求贵院判决将子女(子女姓名)判归原告抚养。同时,原告承诺将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定期探视子女并按时支付抚养费。
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原告作为一名女性,在离婚诉讼中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原告请求贵院在处理本案时充分考虑原告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子女抚养权。
七、请求
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1.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将子女(子女姓名)判归原告抚养;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5. 维护原告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