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一、诉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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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自愿离婚; 2. 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
二、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材料
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起诉状(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 结婚证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证明、子女抚养证明等)。
四、诉讼程序
1. 立案
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
法院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送达被告。
3. 开庭审理
法院在开庭前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提交证据。
4. 判决
法院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可以准予离婚,也可以驳回离婚请求。
五、判决后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判决书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六、特殊情况
如果原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包括:
1. 被告下落不明; 2. 被告长期躲避; 3. 被告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无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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