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处理流程
一、工伤认定
工人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在30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逾期未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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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待遇
1. 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护理费等。 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的部分。
2. 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在休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治疗期间原工资的100%。
3.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应当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职工原工资的10%至90%。
4. 死亡待遇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抚恤金根据工伤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和法定赡养人口计算。
三、劳动争议解决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附: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工资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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