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请求
案情摘要:
原告与被告于20X0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分别为大儿子和小儿子。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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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婚生子女大儿子和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拥有探视权; 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 其他合法请求。
事实与理由:
1. 感情破裂,无法调和:
原告与被告自20X5年起出现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和矛盾。经过多次调解无果,双方已无法同床共枕,共同生活。
2. 抚养权请求:
原告自始至终承担主要抚养义务,与子女关系密切,且有抚养的能力和条件。被告因工作繁忙,无法经常陪伴子女,且与子女感情淡薄。原告认为,子女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3. 财产分割要求: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认为,该房产和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起诉离婚,可视为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经批评教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三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产,或者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
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 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婚生子女大儿子和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拥有探视权; 3. 双方名下的房产和汽车依法分割,原告分割70%,被告分割30%; 4. 其他合法请求。
附:相关证据材料(列举)
1. 结婚证 2. 身份证 3. 子女出生证 4. 收入证明 5. 财产清单 6. 证人证言 7. 调解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