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
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工资按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标准发放,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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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受伤前的实际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加班费 其他津贴和补贴
在计算工资时,以下费用不包括在内:
社会保险缴费 住房公积金缴费 个税
发放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工资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邮寄等方式发放。
发放期限
工资应从工伤发生之日起发放。 工伤职工停工期间,工资发放至复工为止。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工资发放至伤残评定时止。
特殊情况
工伤职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其未发放的工资以及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工资发放至伤残评定时止,然后改为享受工伤津贴。
违法后果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伤职工工资的,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严重违法的,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工伤职工的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支付工资,工伤职工可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司法实践
近年来,有关工伤期间工资发放的司法争议较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用人单位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实际工资标准存在争议。 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 加强劳动执法,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工伤职工工资的行为。 畅通工伤职工维权渠道,及时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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