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撤诉费退还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起诉人可以随时撤回起诉。在离婚诉讼中,撤回起诉后,诉讼费能否退还?
一、诉讼费退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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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讼费按照规定交纳后,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退还给当事人:
(一)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的; (二)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因本院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起诉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起诉人撤回诉讼后,法院应予以退还诉讼费。
二、诉讼费退还的时间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应当在诉讼终结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退费申请。
三、诉讼费退还的程序
(一)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二)法院审查并准许撤诉申请; (三)原告在收到法院的准许撤诉的通知后,向法院提交退费申请; (四)法院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将诉讼费退还给原告。
四、不予退还诉讼费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不予退还诉讼费:
(一)原告在立案后,法院已为准备开庭而支出的费用; (二)原告的行为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原告申请撤诉,但法院认为撤诉理由不充分的。
五、减半退还诉讼费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酌情减半退还诉讼费:
(一)原告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庭审前撤回诉讼的; (二)原告在庭审结束后,但宣判前撤回诉讼的。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原告在立案后撤回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退还条件,并且在诉讼终结后15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法院应当将诉讼费全额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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