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工伤认定书 医疗诊断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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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有效。 如材料不齐全,会通知申请人补齐。
三、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包括: 伤情检查 功能检查 心理检查 专家组根据检查结果,综合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
四、评定
专家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分为十个等级: 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至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十级:劳动能力未丧失
五、复核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由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六、结论
经鉴定或复核,最终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 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七、后续处理
根据鉴定结果,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康复治疗费 生活护理费等 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伤职工恢复工作或提供相应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避免延误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应公平公正,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不得阻挠或影响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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