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否适用于诉讼离婚
引言
2021年1月1日起,中国《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夫妻双方自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这一制度旨在降低冲动离婚的发生率,为夫妻关系修复提供缓冲期。然而,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适用于诉讼离婚,法律界尚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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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无法自行达成离婚协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一种离婚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自诉讼离婚之日起,“夫妻一方要求调解的,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应予撤诉”。这一规定与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一定相似之处,都旨在促使夫妻和解,避免轻率离婚。
适用范围之争
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适用于诉讼离婚,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适用论:认为离婚冷静期作为普遍适用的离婚制度,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离婚,包括诉讼离婚。理由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未区分诉讼离婚与其他类型的离婚。 不适用论:认为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行政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理由是,诉讼离婚需要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审判,而法院在调解和审判过程中会对夫妻感情进行深入了解,与离婚冷静期的缓冲作用相重复,因此无需再适用离婚冷静期。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对于上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给出了意见。该解释规定:“宣告死亡、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法院按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准离婚的案件除外,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告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适用范围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即:
适用:适用于行政离婚,即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但未经冷静期便撤回离婚申请的情况。 不适用: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宣告死亡、解除收养关系等特殊案件。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理由包括:
诉讼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审判,已充分发挥了冷静期作用。 特殊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宜适用离婚冷静期。
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这是因为诉讼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审判,已充分发挥了冷静期作用,有助于夫妻双方冷静思考,避免轻率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之外的其他离婚方式,则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夫妻关系修复提供缓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