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离婚书
一、前言
民事诉讼调解离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的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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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离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才能进行调解离婚。具体条件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 2. 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全部事项均已协商一致; 3. 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三、调解离婚书的制作
民事诉讼调解离婚书由人民法院制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法院名称; 2.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3. 调解经过和结果; 4. 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 5. 调解员的姓名、职务; 6. 调解日期; 7. 法院印章; 8. 调解员签字。
四、调解离婚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调解离婚书经人民法院制作后,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离婚协议,如有违反,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注意事项
1. 当事人在签署调解离婚书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调解员或法院工作人员咨询。 2. 调解离婚书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轻易反悔。若当事人反悔,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调解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 调解离婚书不能解决的后续问题,当事人可通过后续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4. 调解离婚书的有效期一般为立即生效,但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生效日期。
六、样本
[法院名称]民事调解离婚书
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某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
被告:李四,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某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
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小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元,直至张小明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
调解员:张某某
调解日期:2023年3月1日
法院印章:
调解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