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诉讼离婚案件的调查
在中国的诉讼离婚案件中,二审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进行调查,但有部分例外情况。
主动调查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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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对以下情况进行调查: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原审审判程序有违法情形,可能影响判决结果公正性的。
调查方式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调取证据:向原审法院、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证据材料。 补强调查:对原审法院未调查或调查不充分的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重新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审法院鉴定结论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 勘验现场:对于涉及不动产或其他需要勘验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到现场勘验。
调查范围
二审法院的调查范围一般限于争议焦点和案件中关键性事实。对于其他已经查明无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再进行调查。
影响
二审法院的调查结论可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调查结果推翻了原审法院的认定,二审法院可能会改判或撤销原审判决。
当事人的配合义务
当事人有协助二审法院调查的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妨碍调查,二审法院可能会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二审法院调查的局限性
虽然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查,但其调查能力和调查范围有限。二审法院无法像一审法院那样深入了解案件的事实,也难以对复杂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因此,二审法院的调查往往无法完全弥补一审法院调查不足的地方。
总结
在中国,二审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对诉讼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二审法院才会开展调查。二审法院的调查范围限于争议焦点和关键性事实。当事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但二审法院的调查能力和范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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