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评判标准
工伤鉴定是依法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职业病伤害或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进行伤残程度和职业病分级的过程。在中国,工伤鉴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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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分为劳动能力鉴定和职业病诊断两部分。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由职业病诊断委员会负责。
评判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轻伤: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5%至10%。 九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11%至15%。 八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16%至24%。 七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25%至34%。 六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35%至44%。 五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45%至54%。 四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55%至64%。 三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65%至74%。 二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75%至84%。 一级伤残: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为85%至94%。 特别一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95%以上。
职业病诊断:
轻度职业病:轻度职业病损害或轻微的职业病症状,无全身症状,能够维持原工作或者从事其他轻微劳动。 中度职业病:中度职业病损害或中度的职业病症状,有局部组织或器官功能轻度损害,有不同程度的全身症状。 重度职业病:重度职业病损害或严重的职业病症状,有明显全身症状,不能从事原来工作,需要长期治疗或终身护理。
鉴定流程
工伤鉴定流程一般如下:
1.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2. 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工伤认定。 3.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携带工伤认定书和相关材料申请工伤鉴定。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职业病诊断委员会对劳动者进行鉴定。 5. 出具工伤鉴定结论。 6. 人社部门根据工伤鉴定结论确定劳动者工伤等级和待遇。
申诉和复议
劳动者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经审查后,鉴定委员会可以维持原结论,也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劳动者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