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变更
在中国,离婚诉讼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变更,包括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和追加或撤销诉讼参与人。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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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原告可以随时撤回起诉。撤诉后,法院将裁定终结诉讼程序。撤诉的效力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产生。
原告撤诉后,如果对同一诉讼标的重新提起诉讼,法院将予以受理。但如果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自动撤诉,将导致终局判决。
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原告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应当限于原告诉讼标的。
如果变更诉讼请求涉及新的事实或证据,法院可以责令原告补充提供。变更诉讼请求经法院准许后,法院将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追加或撤销诉讼参与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追加或者撤销诉讼参与人。追加诉讼参与人是指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加入诉讼。撤销诉讼参与人是指将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从诉讼中排除。
追加或者撤销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应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准许追加或者撤销诉讼参与人。
变更的程序
离婚诉讼中的变更一般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变更的请求事项、理由和证据。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法院准许变更,将出具变更裁定。变更裁定送达后,变更的效力即行产生。
需要注意的几点
1. 离婚诉讼中的变更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2. 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和追加或撤销诉讼参与人都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3.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变更申请。律师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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