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审核中的撤诉权
导言
在中国的离婚诉讼中,撤诉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旨在探讨在离婚诉讼的审核阶段,当事人是否享有撤诉权,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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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核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离婚诉讼的审核阶段是指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阶段。在此阶段,法院主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离婚请求是否合法、有事实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情形。
审核阶段的撤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对撤诉权进行了规定。该条明确,原告在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起诉。然而,由于离婚诉讼属于特别程序,在审核阶段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存在争议。
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诉讼审核阶段的撤诉权,《婚姻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应准予撤诉。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诉讼审核阶段的撤诉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审核阶段不适用撤诉权。理由是,审核阶段并非正式的诉讼程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尚未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不存在撤诉的前提。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核阶段适用撤诉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5条并未对撤诉阶段进行限制,且原告在审核阶段享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
分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离婚诉讼的审核阶段虽然不同于正式的诉讼程序,但原告提出离婚请求的行为仍具有诉讼性质。因此,原告在审核阶段享有撤诉权是合理的。
撤诉权的行使
原告在审核阶段行使撤诉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诉申请应当载明撤诉的请求、理由以及原告的签名或盖章。对于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撤诉后的效力
原告在审核阶段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后,离婚诉讼程序终止。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例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撤诉无效的,应当继续审理。因此,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撤诉申请:
原告撤诉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原告已恶意利用诉讼权利,损害司法机关权威的; 原告的撤诉行为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结语
在中国的离婚诉讼中,原告在审核阶段享有撤诉权。原告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