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受理条件与流程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的受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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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具有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调解无效。 原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且经过查找无法取得联系。
受理流程
1. 起诉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载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婚姻关系事实、离婚请求、理由和证据。
2. 受理审查
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如符合,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确定立案庭、审判长和审判员。
3. 交当事人答辩
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应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并可提出反诉或对证据进行质证。
4. 调解
法院在查阅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可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达成离婚协议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5. 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的,法院将依法开庭审理。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举证质证,辩论,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6. 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将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载明离婚的理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特殊情况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恐吓、暴力等情况:如一方当事人遭受恐吓、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如人身保护令。
管辖法院
原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住所地法院 双方结婚登记地法院 双方婚后长久居住地法院
时效
《婚姻法》规定,自婚姻关系破裂之日起,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时效限制: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方重婚,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