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工伤待遇办理
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对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致残、死亡的认定过程,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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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按原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治疗达到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后,继续工作且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达到劳动能力鉴定伤残九级至十级的,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死亡抚恤金: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工伤待遇办理流程
1.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调查取证
用人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3.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 工伤待遇申请
职工或其家属凭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
5. 待遇审核发放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工伤待遇。
四、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法》
五、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影响工伤待遇申请。 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和发放工伤待遇。 职工对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