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能否见面
中国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诉讼期间可以和解或者撤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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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撤诉
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将根据协议内容对双方进行审查。如果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予以准许,并出具离婚调解书。在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如果原告在诉讼期间自行撤回离婚起诉,则离婚诉讼程序将自动终止。在撤诉后,原告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或撤诉后的见面
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或原告撤诉后,原告和被告不再具有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因此,原则上,双方当事人不再有见面或者联系的法律义务。
特殊情况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仍可能需要见面或联系,例如:
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未成年子女,则需要就子女的抚养、探视等事项进行协商和沟通。 未分割的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还有未分割的财产,则需要就财产分割事宜进行协商和处理。 其他特殊情况: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生活费或医疗费等,双方当事人可能也需要见面或联系。
建议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见面或联系。如果需要见面或联系,应注意以下事项:
尽量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见面或联系。 避免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见面或联系。 尊重对方,文明交流。
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见面或联系事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帮助。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