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房贷处理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可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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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原则
离婚诉讼中,房贷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清偿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照顾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
三、具体处理方式
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1. 共同偿还
夫妻双方继续共同偿还房贷,直到债务还清。但此方式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2. 一方单独偿还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还贷的房屋,一般归个人所有。另一方需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承担房贷。
3. 房屋分割
对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可通过司法拍卖或协议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司法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再分配给双方。
4. 置换房屋
夫妻双方可通过置换房屋的方式分割财产。例如,出售共同财产购买的原房屋,再用所得款项购买两套价值相差不大的房屋,各一套归属于夫妻一方。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协议约定
夫妻在离婚前可以对房贷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如一方放弃所有权但仍承担部分还贷责任等。此类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2. 无过错方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获得比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增值部分更高的份额。
3. 未登记在一人名下
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但未登记在自己名下,导致无法证明其为个人财产的,该房屋通常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建议
离婚前最好与配偶协商一致房贷处理方式,避免诉讼。 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应予以明确的界定,避免离婚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