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诉讼离婚年限的计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自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重新和好,自和好之日起三年内双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按照第二次离婚处理。
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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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诉讼离婚的年限,从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算,至第二次诉讼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之日止,共三年。
例如:
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双方和好日期:2021年3月1日 第二次诉讼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2024年6月1日
则第二次诉讼离婚的年限为:2021年1月1日(第一次判决生效)至 2024年6月1日(第二次判决生效),共三年零五个月。
注意:
如果第一次诉讼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或和好后超过三年,则第二次诉讼离婚不再按照第二次离婚处理。 双方和好期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双方未和好: 在双方分居期间,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和好。 在双方和好期间,任何一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双方和好后再次分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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