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财产保全需要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临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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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所需的证据包括: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意图或行为。例如:对方已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大肆挥霍财产、或故意损毁财产。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能力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例如:对方拥有大量财产或收入较高。 有证据证明财产有被转移、变卖、毁损的可能。例如:对方已威胁要转移或变卖财产、或有外债缠身。
证据可以包括:
书证:如转账记录、赠与合同、债务证明等。 物证:如被毁损的财产。 证人证言:如知情人的证词。
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法院可能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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