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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重症入院后三天突立遗嘱后去世,法官发现其中蹊跷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1-17 浏览量:103

家里有老人订立遗嘱,想要以自己的意思分配财产是很正常的心理,尤其是像家里孩子比较多的家庭,老人步入晚年,有的孩子对自己好经常照顾自己,有的孩子却几年见不了一次,这样一来每个孩子在老人心里的权重就有了一定的区分,老人自然也愿意将财产分给更关心自己的孩子。但近日,一份特别的遗嘱引发了不小的关注。

2020年初,一名沈老太因恶性肿瘤住进了医院,此时老太太已经年过九旬,膝下有2男4女,6个孩子。名下财产共计94万元左右。老太太住进医院时已经神志不清,没有自理能力了,是必须有人照看的状态,而不久后,沈老太就不幸在病院去世了。之后,家里6个兄弟姐妹分配财产的时候,家里的小儿子徐先生却拿出了一份代书遗嘱,上明写明了所有财产均有徐先生继承。其他5名子女自然不认可此遗嘱的真实性,随后因财产财产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就爆发了。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徐先生称沈老太是入院后三天,委托2名律师在场订立的。但法院的法官指出了遗嘱的纰漏,首先老太太入院后已经病情严重,神志不清,没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其次,遗嘱有效的条件之一是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遗嘱中包含大量法律相关的专业词汇,如"不动产"、"承租人"等等,与老太的文化程度不匹配。另外,在遗嘱上签名并写明日期是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此遗嘱上只有一个指印和一个“十”字符。因此综上原因,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决定按照一般的法律程序分配房产,此遗嘱作无效处理。

法诠网律师总结:一般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是,第一,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内容合法。第四,遗嘱的形式合法。即使上述遗嘱确实是沈老太的意思,遗嘱本身的漏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是很难成立的。除了遗嘱之外,如果能有录音录像的条件而不进行,也是对佐证遗嘱真实性的一种放弃,也不能排除徐先生假立遗嘱企图占有财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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