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的收取标准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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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上诉,那么离婚判决书就已经生效。如果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那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既没有上诉,也没有申请抗诉,那么离婚判决书就已经生效。在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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