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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仅属于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4-24 浏览量:507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仅属于一方名下,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不能简单地说说而已。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夫或妻单方不得擅自处分或者损毁”。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双方共同管理,并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单方不得擅自处理或毁坏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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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只属于一方名下,那么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呢?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共有情形下,每个共有人都有出售、赠与、抵押、转让等处分份额的权利,但需通知其他共有人并征得其同意。如果夫妻分别持有房产的所有权,且均属于共有情况,则可以根据法定比例分割。但是,如果该房产只归一方所有,则离婚时另一方没有强制要求分割的权利。  

当然,如果离婚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愿意对房产进行分割,也是可以的。此外,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或者证明该房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所得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人,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恶意逃避债务、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等,应予以追究和补偿。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仅属于一方名下,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该房产只归一方所有,则离婚时另一方没有强制要求分割的权利。但是,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凭借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无论如何,离婚时需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逃避债务或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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